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第一条第(二)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原件);
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气象局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检测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三)市气象局作出验收决定。
(四)验收合格的,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向申请单位颁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0826)2395900
市气象局:(0826)2729025
(二)投诉电话
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0826)2393188。
市气象局:(0826)2332035
(三)网址:http://zwfw.sc.gov.cn/index.aspx